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不进行税款抵扣),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
就日常征管来看,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
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主要包括:
(1)农业产品;
(2)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
(3)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三)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指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
1、报关出境的货物;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
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某一商品或劳务在特定环节(期间)免征全部税款;而零税率的确切含义是指国家在这一环节是要征税的,只是税率非常非常的低,趋近于零,故以零表示,称为零税率。
也正因为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即国家征税),所以,按照增值税的一般原理,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出口环节都可以通过税额抵扣,申请出口退税。
而对于免税品,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也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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