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破产程序,也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司法程序,属于一种对于那些出现了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行为,而破产程序的特点,就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那么,被告进入破产程序能否受理?下面看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介绍吧!

一、被告进入破产程序能否受理

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及和解的申请;在法院已经宣告受理破产申请但是未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重整。

二、宣告破产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破产宣告的时间,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

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一般破产清算的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