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关注资产类的计税基础,资产类的计税基础关系到资产的折旧、摊销,也关系到资产处置时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规定如下: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资产计税基础的特殊性规定:
例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下对资产计税基础的特殊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等……
要点有三:
一是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而历史成本就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是资产持有期间,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产计税基础不受影响。
三是特殊规定参照相关政策
具体情形结合申报表包括不限于以下若干:
1、 资产期初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有差异(A105000):
① 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②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2、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的计税基础的税会差异(A105000):
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
3、 因初始确认或持有期间资产计税基础税会差异导致处置资产时,资产处置收益税会差异(A105030)、资产处置损失税务差异(A105090)
4、资产折旧、摊销(A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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