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的企业主的话也是对于自己的企业进入清算工作之后非常痛心的,毕竟是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企业,如今却因为经营问题只能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其实人生起起落落也是很正常的。

那么,破产清算方案由谁制定?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清算方案由谁制定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

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时,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

二、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问题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

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

三、强制清算的法律后果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为非讼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并不存在对立的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清算的当事人也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

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在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清算组责任同时解除。

如清算组有不法行为的,则其责任不能解除。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间宜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延长清算期限。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取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也是目前公司强制清算中亟需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

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

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

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