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巨星公司)因“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下称塔尔帕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基于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蓝巨星公司的相关商标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公众混淆的缺陷。
2012年,塔尔帕公司就“The Voice of 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并于当年4月26日经核准注册。
以19起纠纷中“蓝巨星好声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案为例,该诉争商标由蓝巨星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2016年3月,塔尔帕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蓝巨星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诉讼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前者持有“好声音”或包含“好声音”的中文商标。塔尔帕公司将继续持有“The Voice of”英文及手势图形商标,双方确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同时,塔尔帕公司将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标识,也不再在中国就“The Voice of…”节目模式寻求新的授权合作。
至此,围绕“好声音”系列商标各自归属的19起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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