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筑设计院设有专业法务团队,为公司管理、经营及重大决策提出法律化建议,合同签订的管控是其中重要项之一,合同条例等细节问题都必须严格审核。
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由此可见,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因此,在订立设计合同时,我们首先需要对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设计资质进行审慎尽职调查,特别是该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目前,我国具有颁发资质证书的合法主体只有建设主管部门,而非各种行业协会。
同时,将该资质证书作为签订的设计合同附件,或要求设计单位对所具备的资质做出承诺与保证的方式,都能确保设计单位具备履行设计合同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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