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们规避风险,小编特地整理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忽略的几项法律和税务风险,与大家一起探讨,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
(详见《民法通则》)
;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可重新起算。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口头催收也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无法证明。
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
“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已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法院应予以驳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法院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依据,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
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收受定金的企服快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