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要求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的日常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在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商标权利人没有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使用证据要求,那么该商标就会被依法撤销。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因第10197997号“新粤星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86号决定,特委托我司于2022年11 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一直在合法、有效且真实地使用复审商标。
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查明被撤销商标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1月20日。
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还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持股关系证明;
2、设备订货合同及对应发票;
3、客户的微信订货或售后聊天记录截图;
4、印刷“新粤星海”标牌的记录及对应收据;
5、复审商标的冷柜产品实物照片。
经审理后,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持股关系证明显示被申请人为山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00%持股。
设备订货合同显示,山东某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售卖“ 新粤星海”牌平台冷柜、四门冷柜商品给他人,并有相关发票在案佐证。
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冷柜”可以认定为是对“冰柜”商品上的使用。
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冰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考虑到“冰箱(冰盒)”等其余商品与“冰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
我司代理人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指导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10197997号“新粤星海”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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