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
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网站中关于hicloud中華電信搜索信息结果;
2、部分客户购买信息;
3、用户购买记录、发票及对应明细;
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
5、中华电信显相关信息报道;
6、购买被申请人服务的企业信息;
7、“hicloud”系列服务使用手册;
8、在先案件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鉴于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商标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客户购买记录、电子发票、已出账使用明细、相关网络报道、使用手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云计算”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在与上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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