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9日),记者从贵州省高院获悉,日前,贵州知名酒业贵酒有限公司诉仁怀麒麟酒业公司、贵阳顺潮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贵酒酒业因商标“貴”字号被放大混淆,索偿15万胜诉。
据了解,贵州贵酒公司为“貴”(繁体楷书变形)字图形和文字商标及“贵”(简体行草)字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前一个商标注册于1979年,后一个商标注册于2011年,两个商标核准使用商品都为第33类,即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09年麒麟公司与顺潮公司共同开发“貴壹品”等系列酱香白酒,并于同年3月进入贵阳市场。
顺潮公司的“贵壹品”商标于2010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33类。
贵酒公司发现麒麟酒业公司、顺潮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貴壹品”系列白酒上,将“貴”字放大突出,将“壹品”缩小,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其关于“贵”字的商标权,又使用了贵酒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贵”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贵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麒麟公司、顺潮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贵阳中院及贵州高院均认为麒麟酒业公司及顺潮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贵阳中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不得再使用“貴壹品”商标。
贵州高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使用,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二审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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