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沟曲酒厂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汤沟曲酒厂厂长马永忠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稻花香公司只是把“人生丰收时刻”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商标独立使用。而汤沟曲酒厂一直在使用“人生豊收时刻”商标,并为生产“人生豊收时刻”的产品投资上千万元,不存在抢注恶意。
稻花香公司则表示,早在2002年年底,该公司就已经广泛使用“人生丰收时刻——稻花香”广告语,并且“人生丰收时刻”成功提升了“稻花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或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稻花香公司将“人生丰收时刻”文字,只是作为广告语使用,消费者不会将“人生丰收时刻”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故稻花香公司的“人生丰收时刻”不能作为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稻花香公司与商评委均表示不服,日前已共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