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申请注册“刘翔”商标,遭到拒绝,原因是在26年前就有一家公司注册了该商标。耐克公司于是把商评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
“刘翔牌”商标凑巧与此后被人称为“翔飞人”的刘翔“同名”。而此时的刘翔才3岁。
此后,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
商评委认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耐克公司认为,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该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而商评委代理人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对刘翔在中国体育界的知名度,你们认可吗?”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官姜颖询问商评委代理人。商评委代理人回答说:
“认可。”但该代理人坚持认为,耐克公司不能注册“刘翔”商标。据耐克公司代理人介绍,耐克公司最早预见到刘翔身上潜藏的巨大经济价值,早在2004年刘翔成名前就和他签约,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该案今天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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