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美味珍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美味珍作为北京一家著名的中餐餐厅其注册的引证商标已经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引证商标虽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饭店、餐厅等餐饮服务上,但在第30类饼干、糖果等商品上也存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被异议商标是对“美味珍”商标的恶意抢注。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美味珍公司提出引证商标在第30类饼干、糖果等食品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抢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
但美味珍公司的商号“美味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在餐营业还是食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产品与美味珍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影响美味珍公司作为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
据此,北京高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味珍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最终撤消了商评委裁定和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