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⑷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
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
“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
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
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
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
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
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
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
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
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
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关于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商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品牌、牌子。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需要进行注册商标申请。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都可以来进行咨询。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即企业)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
任何一个知名企业都会非常重视品牌的保护,而品牌保护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商标。
1、商标注册委托书。
一般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才会需要商标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也是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供的;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
4.优先权证明。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
5、商标注册类别的指定。
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的详细内容可以到商标注册网进行咨询。
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确保不会有任何冲突的商标(即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
2、商标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商标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4、经过3个月的商标公告,无异议后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合肥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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