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实施5个多月了,餐饮企业减负效果到底怎样?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冯恩援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营改增实施以来,餐饮企业减税效果日趋明显。根据本会的调研和统计,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40%以上,一般纳税人也大都实现税负下降。
总体来说,80%的企业减税25%以上。”
实施5个月来,营改增给餐饮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餐饮行业的迅猛发展。
今年1月~8月,全国餐饮业营业收入22603亿元,同比增长11.1%。
冯恩援介绍说,“营改增是今年对餐饮业影响最大的一项政策。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大大减轻了餐饮行业的税费负担。
同时,对餐饮业内部管控模式、财务管理思路,以及连锁扩张战略都带来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影响。
另外,营改增有利于促进餐饮行业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对餐饮行业未来的发展,冯恩援充满信心。
“相信随着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改革红利将进一步释放。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营改增落地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餐饮行业发展规划,让营改增的红利得到充分释放,争取2016年~2018年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使餐饮行业迈入4万亿元的空间。”
增值税事项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
例如,餐饮企业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
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餐饮企业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
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
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为:
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
因此,纳税人决定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根据目前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则餐饮企业并未提供饮食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货物销售范围。
两者的税收待遇有很大差别: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于餐饮服务毛利率一般比较高,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会导致适用17%的税率。
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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