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王老吉作为凉茶,是一个百年老品牌,“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成为了了耳熟能详的广告词。虽然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历经了多年驳回复审,但是由于其不具备显著性,依旧面临不予注册的局面。那么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该如何加强商标显著性?
历时6年,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重新审查与又一轮行政诉讼。“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今年11月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判决。根据审判诉争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具有显著特征。
另外该诉争商标将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为标注注册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怕上火喝王老吉”诉争商标,维持原判。
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的显著性几乎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无论是注册国内商标还是注册国际商标都应该具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更多的是要融合人的主观意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①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②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③商标的显著性需要依托指定商品或服务是。
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的可识别性即商标固有显著性,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需要具备较高的可识别性,这些要素不能是臆造的、纯描述。
虽然有很多商标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是经过了使用才具备显著性。某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被客户广泛认可户宣传,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显著性。例如“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由于苹果的电子产品在全球就有广泛的认可度和识别度,所以“苹果”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标。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定需要结合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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