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对于如何想出一个高大上又符合行情的商标名称真是费尽了心思,往往绞尽脑汁想出来的好名字经过查询,却发现已经被人注册过了。但关于商标名称还有一些你不知道的事,有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下面大家就睁大眼睛仔细看好,不要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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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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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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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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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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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
萨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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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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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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