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绿森林,健康深呼吸。”近年来,凭借天然环保、防火阻燃、吸音降噪等优点,以硅藻土为主要成分的硅藻泥成为很多人装饰墙面时的首选涂料。
在我国硅藻土储量最多的吉林省,两家经营硅藻泥的企业因为核准注册和实际使用的商标中均含有“绿森林”三字,在展开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纷。
近日,这场“长白绿森林”与“百姓绿森林”之争有了新进展。
4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空间公司)在硅藻泥、贝壳粉等商品上使用“百姓绿森林”与“绿森林”等字样作为标识,并使用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森林公司)硅藻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绿森林公司对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绿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上述判决生效后,新空间公司未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绿森林公司日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行企业生争端
据了解,绿森林公司于2007年4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新型环保建材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及装饰涂料工程、硅藻泥工程施工等。
2017年1月13日,绿森林公司从关联企业吉林省绿森林硅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两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防水粉(涂料)、树脂胶泥、刷墙粉、油漆等第2类商品上。
2014年4月30日,新空间公司注册成立,主营硅藻泥、贝壳粉生产销售及环保材料生产研发与推广等。
2020年3月6日,新空间公司从其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处受让取得第22635006号“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月16日提交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石膏、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第19类商品上。
记者了解到,刘某某曾于2013年12月30日提交了另外一件与涉案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刷墙粉等第2类商品上,刘某某将该商标许可给新空间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使用。
2017年7月19日,绿森林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与绿森林公司的“长白绿森林”“长白山绿森林”及“绿森林小屋”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损害了绿森林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同时,刘某某作为“绿森林”硅藻泥商品的代理商,明知“绿森林”系绿森林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标志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刘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刘某某后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绿森林公司表示,刘某某曾是该公司的代理商,2014年与绿森林公司解约并注册成立了新空间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一直担任新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新空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空间公司成立后,便开始在市场上通过实体加盟店、网站大规模销售带有“绿森林”字样、与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建材涂料,而且还使用了与绿森林公司硅藻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绿森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绿森林公司将新空间公司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67513万元。
新空间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将其持有的涉案商标使用于自身商品进行销售系合法行为,与绿森林公司的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且绿森林公司近3年并未实际使用上述两件商标,新空间公司并未侵犯绿森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新空间公司的商品外包装系独立设计且拥有国家版权局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与绿森林公司的商品外包装存在显著区别,其合理使用涉案商标并未侵犯绿森林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引关注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空间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硅藻泥、贝壳粉、功能性底料等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及“绿森林”“百姓绿森林”“绿森林GREEN FOREST”字样、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作为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绿森林公司有特定联系,侵犯了绿森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新空间公司的涉案硅藻泥商品的包装装潢的特点与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同种商品的包装装潢特点重合,其在商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与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号“绿森林”字样,使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时容易误认为是绿森林公司的商品或与绿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新空间公司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后果、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声誉及绿森林公司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确定该案赔偿数额为120万元。
2019年12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空间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绿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声誉。
新空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空间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及“绿森林”“百姓绿森林”“绿森林GREEN FOREST”字样、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作为标识,上述被控侵权的文字部分与绿森林公司的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商标中的核心要素“绿森林”相同,图形部分与第9367895号图形商标的显著特点重合,均构成近似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绿森林公司有特定联系,侵犯了绿森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新空间公司在商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与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同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号“绿森林”字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辨别,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新空间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两件先后注册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实践中可以并存,但后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使用,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2019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时指出,该案是在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滥用自身商标,侵犯在先近似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因相同或近似并存商标的使用而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审理作出了指引。
(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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