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自愿原则、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遵循诚信原则,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合法权益。
三方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民法典是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基本依据。
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添动力、强活力。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
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
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590条或者第533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三是遵循诚信原则。
《意见》把贯彻诚信原则专门作为一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履行审判执行职能,支持引导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例如,《意见》特别强调,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实招”里面有“新招”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这20条可以说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
在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方面,一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
三是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四是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在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方面,《意见》提出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三是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就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等给出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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