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这种环境下生存,必须提高竞争优势,探索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企业经济发展中,会计制度改革可以有效提高会计收入,相关税法可以确保企业实现公平纳税。

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应的税法不同,但在某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一致性。

为了使两者相互协调,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异。

一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时态差异。

中国的会计主要针对当前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市场经济,更多地考虑了世界的影响。

因此,许多会计准则符合国际标准,在制定会计时应具有先进性和紧急性。

然而,在国家税法规定中,由于世界经济体系和经济结构[1]不同,税法规定也因国家而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税法规定没有符合国家的概念,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是从规划经济体系发展,根据我国国情的不同阶段,不断发展和变化。

显然,从时态的概念来看,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远远超过税法,一个是国际的,另一个是国家的。

这种时态差异的客观性和复杂性在当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无法实现协调和统一。

(2)制度差异。

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标准上。

对于会计制度,会计收入是指会计收入减去相应的会计费用;对于税法制度,国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减去税收项目[2]。

在制定企业生产各项税收时,有不同的标准和规定:税收制度对应的税收收入有两个标准,即权责制和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对应税的标准主要遵循权责制。

虽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和会计收入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但事实上,如果企业纳税人只实现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他们还应支付相应的税收费用,这对企业的资金积累有很大的影响。

(3)意图差异。

主要是指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税法规定的服务对象为国家,会计制度的服务对象为企业,前者主要是强制性,后者更加灵活稳定。

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差异有两个后果:

一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税法制度给纳税人足够的税收时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发展企业业务;二是违反国家税收政策,通常称为逃税,但随着税法制度和规定的减少。

二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造成的问题。

(1)增加企业的财务会计成本和税收成本。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与世界接轨,改革和补充现有的会计核算。

税法制度只是做出适当的调整,变化不大。

例如,自1994年1月28日颁布以来,中国的税法只发生了六次修正,最近的修正是在2011年6月30日。

修正内容仅适当增加项目和优化制度。

因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不断扩大。

这种差异导致税收调整项目增加,增加了税收调整的工作量。

有时对同一业务进行多种税收调整,如销售业务税收调整,不仅考虑销售增值税,还考虑城市建设一级教育附加费,甚至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业务税收增加减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仅计算折旧,而且采用税收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折旧考虑增加所得税和减少所得税。

这种调整不仅增加了税收工作和税收成本,而且增加了纳税企业的财务会计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逃税。

许多企业现在可以实现逃税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形成的税收漏洞,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避税行为,相应的税法没有相应的限制,如少数企业常用的资产折旧法、不同类型的库存计算方法和调整利润税分配的顺序来实现避税行为。

另一种逃税行为是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整业务达到逃税的目的,如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台湾电子公司新投资成立康旺达工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新成立的康旺达工业公司可以享受三年的免税期,同时康旺达工业生产所涉及的原材料主要由兴旺达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使兴旺达有限公司可以利用材料低价供应给康旺达公司,实际上是转移企业生产利润。

(3)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

税收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在企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企业其他经济信息相比,它具有更强的可靠性和更低的资本获取成本,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企业现有的发展和财务状况,自然成为企业税收的重要参考。

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的税收监督应该在会计信息支持的基础上实现,但现有的会计制度和收入规定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放弃会计信息,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税收监督的成本,使税收工作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