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实务工作中发现不少财务人员处理不当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问题,下面就正确的账务处理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做详细介绍:
一、增值税检查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进行处理:
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一)增值税一般计税的账务处理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该文件对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增值税简易计税查补税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账务处理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
凡检查后应调增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金额的,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减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金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属于多缴税款,应办理多缴退税或用于以后期间抵减应纳增值税款。
2.若余额在贷方,应补缴税款。
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如果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涉及评估检查补缴增值税的,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避免混淆)”
三、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查补增值税也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涉及调增以前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金额的,该事项如果影响以前年度损益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是查补的当年增值税,则直接记入本年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项目。
四、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对于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实务中发现有纳税人误将增值税滞纳金也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
五、企业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该项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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