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义务人及扣缴:
1、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六、优惠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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