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那么,是否还需要根据收款金额进行预缴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可见,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如果房地产企业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参考:
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6月9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根据省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关于预收款方式的确定和预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房地产行业执行的增值税预缴政策是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开具“602”不征税发票。凡不动产销售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釆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执行,并且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收款方式。在项目区分上,以国土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一个项目全部通过销售合同明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也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并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不得开具“602”不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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