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我们都知道其共分五档计税,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其中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来计,我们今天就以购销合同来举例。
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它分为如下3种情况: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并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人要问了,这三种情况有什么区别?或者说我知道这个依据该如何去应用它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比较一下三种方式:
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
方式一:
按照之前说的第三种情况,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现在,我们将合同改一下,在合同中注明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方式二:
这样是不是就符合第二种情况,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了。那么我们的计税方式也产生了变化,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缴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两种方式的结果显而易见,差了3900元。所以,购销合同上写的详细一些,对最终纳税金额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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