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享有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受到侵犯,人气玩偶“Monchhichi”(蒙奇奇)制造商“有限公司关口”(SEKIGUCHI CO., LTD.)分别以侵犯商标权及著作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起诉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下称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下称蒙奇奇品牌管理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下称蒙奇奇餐饮公司)、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下称谦晟公司)、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恒隆地产)、孙某、肖某,两案共索赔401万元。
因该案涉及人气玩偶,引起了多方关注。
知名玩偶引发诉讼
“有限公司关口”起诉称,“有限公司关口”是第672825号“Monchhichi”商标、第11427247号玩偶图形商标和第19031920号玩偶图形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商标注册权人,3件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8类。
2003年5月,“有限公司关口”与上海港汇广场签署了蒙奇奇产品的零售店店铺租赁合同,蒙奇奇玩偶开始在中国销售。
经过十多年的推广销售,蒙奇奇玩偶在儿童和女性玩偶市场中形成一定影响力。
“有限公司关口”认为,孙某和肖某通过共同组建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公司和蒙奇奇餐饮公司等多个侵权马甲公司,并与谦晟公司进行合作生产涉嫌侵权的产品,不仅如此,由于恒隆地产配合涉嫌侵权产品在其商场内销售、宣传,导致涉嫌侵权产品出现在实体店、线上网店和手机应用程序中,上述行为对原告所有的商标权及著作权构成了侵权。
此外,孙某和肖某还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大量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再许可给该案其他被告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在两起案件中请求法院判令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某和肖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在先商标权,销毁侵权产品、停止提供侵权服务,关闭侵权咖啡门店等;同时,请求法院将第672825号商标和第11427247号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两起案件中,依法分别判令上述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和101万元。
针对以上诉讼请求,除了恒隆地产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外,其他被告在庭审证据交换阶段均表示不认可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试图就相关问题采访该案六被告,截至发稿时没有得到回复。
商标之争由来已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玩偶蒙奇奇是在1974年1月由日本人关口晃市所设计,是由一男一女两个可爱的小猴子所组成,男的叫Monchhichi Kun,女的叫Monchhichi Chan。
自诞生开始,蒙奇奇凭借吮着小手指、憨厚地站着等可爱的形像,成为幸福和幸运的化身,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受欢迎。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蒙奇奇咖啡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7日,是天津某地蒙奇奇咖啡连锁体验店的运营商,经营范围还包括餐饮服务、蒙奇奇系列产品销售等;蒙奇奇品牌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介绍显示,蒙奇奇咖啡是一家新型零售连锁电商平台;蒙奇奇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玩具、服装等内容。
这三家企业的股东均为孙某和肖某。
此外,记者从蒙奇奇品牌管理公司的网站了解到,该公司宣称是中国唯一一家拥有蒙奇奇系列产品运营权的公司,而蒙奇奇咖啡公司和蒙奇奇餐饮公司为实体咖啡店和线上咖啡店运营商。
“有限公司关口”表示,这已不是孙某首次涉嫌侵犯“Monchhichi”商标权,孙某和肖某专门针对原告在先商标和著作权进行一系列持续、大规模的恶性侵权活动。
2013年,孙某曾将其涉嫌侵权商标“Monchhichilovers”许可给肖某参与组建的天津市奇思红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奇思红公司),并生产相关产品在中国进行销售。
2013年10月29日,原告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下称南开分局)进行侵权投诉。
随后,南开分局认定孙某和肖某所有的“Monchhichilovers”商标构成对原告“Monchhichi”的恶意模仿抄袭,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对奇思红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处,并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此外,原告表示,当时的肖某还通过智川集团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门进行针对原告在先商标和著作权的侵权活动。
“有限公司关口”表示,早在2004年6月1日就与泰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泰昇贸易)签订了蒙奇奇产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协议,同时又于2005年1月1日向泰昇贸易颁发了在中国的独家授权代理商证书。
据了解,蒙奇奇中国独家代理商泰昇贸易名下全资控股或信托控股了三家公司,分别为顿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品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派艺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蒙奇奇相关产品在中国的销售。
其中,顿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原告商标产品在中国的特许经营,上海品派贸易有限公司则主要负责原告商标产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运营,上海派艺贸易有限公司则负责原告蒙奇奇产品的实体专卖店的销售运营。
目前,因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还未有定论。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赵立峰指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企业在运营中应如何降低侵权风险?赵立峰建议,企服快车面,市场主体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前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时才不会处在被动地位;
另企服快车面,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营中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陈景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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