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年会抽奖奖品的手机是通讯公司搞活动的赠品,还有一部分现金奖是公司高管个人出资的,这部分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抽奖取得的手机,属于个人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机,应由贵公司取得通讯公司赠品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抽奖,以公司名义对其支付,虽然现金由公司高管个人出资,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公司高管的出资要作为贵公司取得的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取得的现金,如是由高管个人名义对其支付,由于高管个人不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员工取得的现金不适用财税〔2011〕50号文规定。员工取得高管个人支付的现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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