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异地长期租用一间办公室,给长期在此附近出差的同事用来办公,主要是协助公司在异地的技术服务。异地办公室没有销售收入,也没有其他业务收入,计划人员数量为6人,工资由公司所在地支付并代扣代缴,在公司所在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此6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是否需要到异地去申报个人所得税?异地办公人员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贵公司在外地租赁的办公室,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不发生纳税义务,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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