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一个空调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个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里有一套设备属于节能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我公司希望对方将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费开具建筑业发票。但是,安装公司提出设备是他们外购的,不是自制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全部开具建筑业发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可否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或代购合同解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安装公司采购设备并安装,那么属于一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的行为,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贵公司想要享受节能设备税收优惠,可采取下列方法:
1.从设备厂家购买设备,由销售方负责安装;
2.贵公司自行购买设备,然后交由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3.根据上述财税字〔1994〕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由安装公司代为采购设备。这样贵公司就可以取得设备购买发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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