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在某市工作,2013全年工资收入为210,000元。当年所在市社平工资是5,686元,则社平工资三倍为:5,686×12×3=204,696元。
2014年12月企业为其缴纳个人年金10,000元,则2014年12月份当月此10,000元个人年金的免税金额为5,686×3×4%=682元,剩余10,000-682=9,318元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税?还是以682×12=8,184元作为免税金额,10,000-8,184=1,816元并入工资计税?哪种免税金额计算正确?缴纳的年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从问题中判断,该公司是按年为员工缴纳年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16.67%)。
该公司为甲缴纳企业年企服快车的企业缴费部分为10,000元,占上年度甲工资总额的比例为4.76%(10,000/210,000),若按该比例确定个人缴费部分,则企业缴费部分10,000元符合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述10,000元为甲个人缴费金额。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结合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针对的是按月执行的标准。对按年、按季缴纳的,目前没有政策规定。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5,686×3=17,058元
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17,058×4%=682元
因此,准予税前扣除的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为682元,超出部分9,318元不能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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