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一名图书馆馆员,对知识产权法知识挺有兴趣,但了解不深,有一些问题想请教您,能否抽空帮忙解答呢?打扰了。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教育科研部门出于教学科研目的,可以复制一些作品使用,这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图书馆把一些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复制,并把书籍上传到图书馆的主页,做成专题数据库以供师生使用,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造成侵权呢?该如何进行权限设置,才不会侵犯著作权呢?
(2)目前我国是否已出台一部基本的、统一性质的信息法规?或是仍分散于各单行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规对当今由于信息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社会控制作用,您是如何评价的?这两个问题您能不能尽快给我答复呢?谢谢!
解答:问题一,是个较新的领域,还未有准确完满的答案。因为原则上,著作权给的合理使用范围很窄,尤其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又受到限制,这是由于TRIPs协议所决定的。所以,图书馆擅自复制使用所存的书籍(版权保护期内)都恐怕有问题的。那么,新问题是数字图书馆的问题,如何处理?特别是很多人主张的让汉字在网络信息上占统治地位问题,这又是另一个大问题。
我的见解是,图书馆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在图书馆的借阅读者范围内提供在线浏览,也就是说,可以在图书馆一定范围的局域网络中上载,不认为是侵权。在擅自超过范围,上载因特网,就不能保护作者的权利了,会造成很大损害后果(除非作者同意)。此种处理方法,是兼顾了公众与作者权利办法。当然国家可以颁布特殊的法律规定汉字图书上网问题。
问题二,现在法律中和行政法规中已多有信息方面的规定,请参阅“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法律法规部分,还有该网站连接的电子信息法网站。还有有蒋志培主编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一书,介绍了不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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