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部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特别是针对外贸公司,由于贸易战的原因,出口业务受阻,部分公司无力继续经营,投资者选择进行注销清算,那在注销清算过程,有什么样的涉税风险,如何应对?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公司为杨老板个人投资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近一年多由于出品订单急剧减少,连续亏损,准备注销。
当初公司成立时杨老板投入注册资本30万元,到准备注销前账面的实收资本仍然是30万。经营期间杨老板不断地往公司填补资金,截止到办理注销前,公司账面上记载在其他应付杨老板往来款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万。
杨老板也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因为公司已无力还款且公司就是自己的,不需要公司还款,于是放弃了对公司的债权。
注销过程中税务局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只有15万,而老板放弃债权的200万其他应付款,被认定为企业当年的收入,需要补缴46.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并且,算出公司后的盈余有130万元,税务局又要让老板补缴了个人所得税26万。
此次注销,一共需要缴纳72.25万的税。
以上说的案例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智慧源一个客户真实案例。可见注销企业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件事,即使公司是亏损的,但一些账务若是没有处理好,非常容易查出需要补税的情况。
就上面的例子来说,关键在于老板放弃了对企业的债权,所以导致企业补缴了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照债务重组的原理,企业虽然不用还钱了,但不用偿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注销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税法跟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所以汇算清缴时会有各种调增调减项。税务局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只有15万,比账面上的亏损20万要少,所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15)*25%=46.25万元。
因为该公司的股东为杨老板个人,按目前我们的税收政策,个人股东的税后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和2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杨老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30*20%=26万元。
企业都亏了,税务部门还要求公司及杨老板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杨老板的心是痛苦不堪。
杨老板找到智慧源的咨询老师咨询该业务,通过了解业务,智慧源老师给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向税务局撤销注销手续,不进行注销;
2、向法院申请简易破产程序,按简易破产程序成立清算组、申报债权等一系列程序,或者出具股东会决议(其实就是杨老板个人出具),将债权转为增资。
完后以上两个程序后,再申请清算。
经过3个月的处理,目前杨老板已将该公司注销,没有补偿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真实的案例,公司在注销过程中,稍处理不好,就可能产生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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