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认监委决定在汽车产品领域,以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以下称四类车)为试点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自检自证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措施
(一)明确整车企业为认证责任主体
对整车企业委托不同改装企业生产的四类车,由整车企业作为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改装企业不能单独申请CCC认证。整车企业应同时将CCC证书涉及的改装企业名单向认证机构备案。
(二)四类车开展自检自证
整车企业在申请四类车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二、实施要求
(一)整车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
2020)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完善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确保产品一致性。(二)整车企业应加强对改装企业日常管理,确保其具备符合实施规则要求的生产资源,建立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如四类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改装企业不能保证持续生产符合CCC认证要求的产品时,整车企业应立即停止改装企业相关产品生产,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告知认证机构。
(三)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四类车自检自证的认证实施程序,重点审核整车企业对改装企业的管理要求及实施情况、产品一致性等。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改装企业实施延伸检查或开展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四)四类车出现实施规则规定的风险情况时,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相应整车企业、改装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若存在违反CCC认证要求的情况,应依法对相应证书作出处理。整车企业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对后续四类车的认证申请采取相应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及本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方案,修订实施细则,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行业需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试点措施进行调整完善。
国家认监委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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