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共享单车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地铁公交站点、居民楼、商业区随处可见各式各样的共享单车。而各家单车的独特颜色也方便我们去搜索选择。
其中一款单车可谓是众多共享单车中的“小清新”。其车身颜色为柠檬绿与白色的颜色组合,该单车就是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品牌--青桔单车。
2018年8月,小木吉公司申请将这一车身配色方案,作为特殊的指定位置颜色商标进行注册,核定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驳回了小木吉公司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 32639831 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广告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驳回了小木吉公司的申请。
小木吉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本案庭审中双方针对颜色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在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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