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美瞳”字样商标共有10个,最早是在2004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在第9类关于隐形眼镜的商品类别上,目前已完成商标续展工作,专用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1、早年,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将“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监管,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对此公告,媒体纷纷给予报道。虽然药监局在上述公告中规范使用的是“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然而,由于“美瞳”品牌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在中国有高度知名度,部分媒体在报道中竟无意将其替换成“美瞳”。

2、“美瞳”本身包含了美化眼部的含义,显著性不够强。

3、由于强生的广告中一直使用“强生美瞳”字样,也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强生”是品牌,“美瞳”是商品名称。

上述几种情况共同作用,就发生了消费者将“美瞳”误解为商品名称,而不是强生集团旗下品牌的情况。强生视力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作出声明:

称“美瞳”商标并非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而是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在“隐形眼镜”上的注册商标,并许可强生视力健公司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