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几个朋友收到商标局的警告通知,因为公司地址变更了,而变更之前注册的商标,没有随着公司地址变更而变更,商标局已下了商标预警通知书!他一头雾水,搞不懂什么状况。
我司觉得这个事,必须得给大家科普下,以免商标被撤销还不知道,那就亏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变更商标转让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企业的发展和机遇都在不断涌现。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
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标注册证。
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转让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
其中,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小编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注册商标分类情况。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
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书中有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
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
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
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
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
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当很多企业还没有申请商标时,只要将设计好的商标名称和要素提交商标局,就会认为注册商标非常简单。
但真的那么简单吗?对注册商标有什么误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的商品中或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用语。
它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点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适用注册原则。
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由商标权人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即商标转让所产生的专有权。
有几个可能的原因:查询数据在中国企服快车上,但已成功输入但尚未输入或正在审批的商标不能查询。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的原则。
申请商标与盲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予以驳回。
商标法规定了若干商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和国歌,不得用于商标注册。
如果这些商标在商标注册时使用不慎,也将被驳回。
此外,一些常见的名称和品牌不能注册为商标。
如果商标过于简单,审查员也会认为商标缺乏一定的标记性,因为不易辨认而被驳回。
商标注册中也存在异议的风险。
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称异议期。
对商标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有人说商标可以自己注册。
为什么我们要找一个专业的代理?首先,与独立申请人相比,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注册成功率。
与中介签订协议后,查询、填写、公告、登记、领照是中介的职责。
申请者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做其他事情。
一个有经验的代理人,了解每个阶段商标注册的关键成功因素,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合理和专业的建议。
在申请过程中,代理人会帮助审核和更正需要提前准备的文件和材料,成功注册的可能性会更高。
代理公司负责商标申请的,将申请后的材料邮寄给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人员邮寄给申请人。
这样,申请人信息的变化不会影响单据的接收。
其实,商标代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处理起来非常麻烦,所以找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转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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