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有哪些?费用是多少?商标在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
那么,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具体要经过哪些流程呢?
首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注册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复审申请。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
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其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时应提交相关的材料和相应的证据,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确实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三)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四)《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五)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六)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申请人提交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且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3.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再次,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需按规定缴纳商标评审费,收费标准为1500元/件。
最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手续办理不齐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退回申请材料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后,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对注册驳回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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