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如何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如果你发现自己中意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且掌握了相关“不使用”的证据时,商标“撤三”申请不失为一条“锦囊妙计”!那么,申请人如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委托在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只要选择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向其缴纳代理费即可,申请商标“撤三”的手续均由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应该向商标局缴纳撤销商标费。
撤销商标费是按类别收取的,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另外,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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