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著作归属,因为电影作品前期需要巨大的投资,一部电影饱含了导演、编剧、摄影师、演员等工作人员的创造性付出。
电影一般是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组成的。
通常一部完整的电影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
电影都是按照前期写好的剧本进行拍摄的,由导演来指导演员如何演绎,随后由剪辑师进行剪辑、配乐、出字幕、混音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
一部电影需要有大量人员参与,其中包括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和制作的过程中。
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谁呢?
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
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
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
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
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归属谁?这个问题是有实践意义的,因为知道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谁是很有必要的,才能给著作权人的相应的法律保护。
若是遇到作品被侵权,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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