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南京工诺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本市某同行企业开设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其网站内容相似甚至相同的网页、文字及产品图片,便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未见回应,遂向本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承认,被告网站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14张产品照片,借鉴了原告网站上的相关产品说明文字和相关网站品牌大全网页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产品照片、原告网站上刊载的介绍公司概况的文字作品和品牌大全网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或抄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照片,在被告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专家点评:我们很多企业愿意投入巨资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却往往忽视信息化内容的合法性,其实自己动手拍几张产品照片、编写一下公司介绍等等诸如此类对再小的企业来说都不是件难事,缺的就是版权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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