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课中,韩晗老师对于修正案中增设的三个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相关犯罪的罪名和调整的四条行受贿类犯罪的条款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首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并且增加了一款规定:

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

其次,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精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对于单位行贿,设置了一档刑罚和两档刑罚。

韩晗老师还提到刑法的理论和法体系都趋于成熟,对社会的适应性逐步增强。而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对于更好发挥刑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本节课的最后,韩晗老师也提出来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思考,刑法修正䅁(十二)的应用是否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同学们的深思。

总结

韩晗老师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深刻解读使同学们对此次修正案的实践意义有了更为清晰的感知,大家的思路随着深入浅出的讲解跃动,思维得到了极大的锻炼。

“国家法治之路任重道远,未来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