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进口一批料件加工后复出口货物。我们咨询当地海关,他们都没有听说过“作价加工”。海关好像有规定保税进口的料件不能出售。是不是国税和海关在这个点上的规定相矛盾?
答:
1、海关不允许进口的保税料件作价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所以,财税[2012]39号通知第9条第2款第3项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
同时在财税[2012]39号中有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2、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实际操作中,外贸企业将进口的保税料件销售,海关不补征税款。但是税务局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额缴税。企业如果遵照执行,也不会造成偷漏税。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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