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出口企业,近期支付海运费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出口为CIF价,海运费属于为国外客户垫付款,不允许抵扣。生产出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但是取得的海运费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以税局要求为准。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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