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甘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森公司)系奶茶品牌“丁先森”的商标权利人,2019年3月17日,甘森公司与闫磊签订一份《区域加盟合同》,授权其成为区域经营者并使用“丁先森”品牌,合同对特许经营许可费、许可期间、加盟模式、店面开设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闫磊向甘森公司支付代理费300000元,但一直未开出直营店或加盟店。
2020年6月11日,闫磊委托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向被告甘森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区域加盟合同》并返还特许经营费。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闫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诉请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闫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闫磊提起上诉。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终252号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闫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甘森公司故意隐瞒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甘森公司也不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闫磊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但综合本案事实情况及当事人诉辩主张,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需要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相关信赖为履行基础,闫磊已向甘森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案涉《区域代理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支持了闫磊解除合同的诉请。
虽闫磊在签订合同后未开设区域门店,但也实际占用了甘森公司的经营资源,酌定甘森公司返还闫磊特许经营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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