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申请的基础上,直接向其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还可以通过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提出地区专利申请。
通过这种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为6个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委托申请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并且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过,则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简称“PCT”途径):
PCT国际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不做授权或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在PCT条约规定的日期(一般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将其PCT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并通过该国的独立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或驳回结果。
通过PCT申请可以把进入具体国家的最终时限由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并且PCT国际申请阶段会得到国际检索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从而对申请的前景可以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虽然PCT申请本身也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但对中国申请人来说,由于PCT申请可以用中文提出,无需增加翻译工作,申请文件的准备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通过双边协议或对等(互惠)原则的途径:
如果中国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可以咨询本公司专利代理人,我们将对您的专利申请在这些国家是否能被接受、以及这些国家是否承认您的优先权等问题给予解答。
中国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中文向中国PCT处提交申请文件,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
PCT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虽不做授权或驳回决定,但国际检索单位会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要求初步审查,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确定的现有技术水平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申请人最后决定向外国提出国家阶段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目前有少数国家规定如果PCT国际申请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要求,需要在20个月内进入该国),某些国家给予更长时间的宽限。
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充分考虑需要进入的国家并准备资金。
另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被视为国家阶段申请的申请日。
注:对于是自然人的中国申请人,国际阶段申请费用中的瑞士法郎部分可给予75%的减免。
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合同: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拟申请专利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2.签署申请国委托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人签署;
3.原中国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PCT申请提供国际申请号,如有要求初审,请提供初审报告;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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