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葡萄,大产业。随着葡萄产业逐步做大,纳税成为农民和企业日益关注的焦点。本文逐个税种解读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把握政策要点。
增值税
税收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政策要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则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初级农业产品也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要点解析:
●农业产品的范围
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适用13%的税率,依据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包装,只要是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并经排气密封,即视为罐头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比如葡萄干,本是农业产品,适用税率13%;但若真空包装后,就不再是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17%。
二是产品实质,用葡萄制成果脯、蜜饯,不管什么包装,都不再是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17%。
●生产模式
通常模式: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收购葡萄,统一对外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专业合作社收购非本合作社成员的葡萄再对外销售,则需缴纳增值税。个人向专业合作社销售葡萄不缴纳增值税。
特殊模式:“生产企业+种植基地”。
如果生产企业与种植基地是不同的工商登记证,则是不同的经营实体,也是不同的纳税主体。种植基地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葡萄免征增值税。如果两者是同一工商登记证,则是同一纳税主体,生产企业能够进项抵扣的购进货物就不是葡萄,而是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
消费税
税收文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政策要点:生产葡萄酒应缴纳消费税。葡萄酒为“其他酒”,对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适用消费税税率10%。
要点解析:
●葡萄酒的定义
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蒸馏酒视同白酒,从价定率适用税率20%,并从量定额0.5元/500克(或500毫升)。
●如果将葡萄酒销售给其他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消费税。实行《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
具体流程:购货方携证明单(一式四联)购货→销货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购货方将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交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核销联,在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回执联,将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持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策要点:水果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析: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水果初加工仅指通过对新鲜水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因此,将葡萄晾干成葡萄干属于初加工,可以免税;而制成果脯、蜜饯,或生产葡萄酒,就要按法定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分别核算。在“生产企业+种植基地”一体化模式下,一个经营实体(也是一个纳税主体)既种葡萄又生产葡萄酒,就同时存在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即种植所得免税,生产果脯、蜜饯或葡萄酒不免税,需严格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不分别核算则一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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