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行业来说,有时退休的老员工由于具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能为企业创造出多于年轻员工的利益,一些企业看中这部分退休人员的经验技巧,会将其返聘回工作岗位。
另外,个别员工属于兼职。
那么在实操中,退休后再任职、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该各自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唐师傅是一家机械制造的高级技工,退休后公司将其作为技术指导返聘回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协议,每月支付其工资8000元,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正式员工等同。
对于这部分工资,唐师傅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呢?
答:经判断,唐师傅与公司之间存在长期雇佣关系,且符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基本条件,在不考虑其他专项扣除的情况下,唐师傅的个税计算结果为:
应纳税额=(8000-5000)×3%=90(元)。
以下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备注:【红字部分条款失效】
补充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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