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这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直在30万元左右。企业从未考虑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怎么可能要舍低而就高。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该高新技术企业不由得心动了,今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不到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实际税率相当于10%,显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更为划算。
该企业认真学习了相关政策,并收看了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在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请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答道: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该企业疑惑了——高新技术企业到底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呢?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由于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人选择更优的优惠,因此,只要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而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小微企业,不允许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不符合立法意图。
有人问了,叶司长都说不能叠加享受了。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并不违背叶司长的答复。
所谓“叠加享受”,即一家企业同时享受了两种税收优惠。但低税率类税收优惠无法叠加享受,一个企业只能有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一个税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要么享受15%税率,要么享受10%税率,它怎么可能既享受15%税率又享受10%税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0%一种税率,并未享受15%税率,只享受一种优惠税率自然不是“叠加享受”。
笔者认为,叶司长的意思是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减半”不能叠加享受,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7.5%的税率,而非不能选择最优税率。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10%税率。企业无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需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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