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界发布,按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
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实践,最终颁布的版本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根据规定,尽早规划,未雨绸缪。
本期华税律师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以及对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参与,全面为您解读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七年后,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落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该《意见》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包括:
(一)总则;
(二)组织与实施;
(三)认定条件与程序;
(四)监督管理;
(五)附则。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定位,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更加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正在深层调整,优化产业升级迫在眉睫,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
新办法在核心知识产权上认定上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偷骗税”、“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加上了“严重”、“重大”限定语。
其原因在于,“独占许可”在近年的实际管理中,被企业滥用,监管困难,一些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而享受了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要求。
另外,对于原“取消高新资格”的四种情形,界定过于僵化,偷税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亿元,“一刀切”处理,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
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
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企业切不可大意。
变化一:取消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华税解读:与自主研发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自主研发范畴,与国家倡导的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符。
另外,2008年以来,由于高新认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等诸多考虑,各地高新认定管理口径出现松严不一的现象,尤其在高新认定的核心指标——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任意放大标准的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与《企业所得税法》出台高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初衷严重背离。
另外,从实际管理来看,由于独占许可协议具有隐秘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
在上述背景下,部分地区之前已有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践,新办法予以取消,在情理之中。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华税解读: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根据华税的服务经验,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学历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最终无缘高新资格。
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和人数并一定成正比,或者说不同行业差异很大,设置一定的比例是为了让高新认定更加量化,而不能制造障碍,对于部分利用社会成熟技术或者依赖核心人员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求过高的科研人员比例,是与高新政策鼓励创新的初衷相背离的,有鉴于此,新办法做了上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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