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
其中,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如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三者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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