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n+1的补偿。
规定很重要的几点:培训+调岗+企业举证+n+1补偿。
按照“末尾淘汰”,很显然,一个团队中,按照某种标准,总有一个员工排在最后(末位),但在逻辑上,并不等同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那么,企业就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n的赔偿。
因此,如果合同不到期,对所谓“末位淘汰”的员工,企业最恰当的做法就是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的补偿。
4 不签/续签合同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入职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应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规定,员工合同到期,企业不愿续签,需对员工进行补偿。如果提前1个月通知,补偿金为n个月工资,否则为n+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不明确表示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明确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拖”)。此时,如果员工还在企业继续劳动的,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动顺延。
而之后,企业在看“拖”无效的情况下,贸然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双重风险。一个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赔偿,一个是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5 补偿金算法
无论是n,还是n+1,n指的是员工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足1年按1年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月平均工资=员工上年度的总收入/12,但不高于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三倍。
其中,上年总收入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绩效、年终奖等。
而且,考虑到员工失去工作,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有极大优惠,几乎是净收入。
总结: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解决员工的去留问题,如果员工受到非法辞退,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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